(2015)汶民一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曹汝华与赵相云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汝华,赵相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893号原告曹汝华,男,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恩全,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相云,女,194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汝华与被告赵相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汝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汝华负担。审 判 长 苑来寅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曹务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