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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云天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娄某某,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云天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洪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