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云天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娄某某,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水云天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洪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