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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权、周英与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权,周英,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魏权,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周英,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万安镇东林社区。法定代表人区浩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权、周英与被告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权、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权、周英负担。审 判 长  姚雪莉人民陪审员  魏 凯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