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长英、张金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长英,张金玉,赵艳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46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会龙,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超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陈长英,女,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金玉,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赵艳明,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长英、张金玉、赵艳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英、张金玉、赵艳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长英、张金玉、赵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