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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国庆诉被告单县民政局、第三人刘保春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庆,单县民政局,刘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单行初字第21号原告魏国庆,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时圣才,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小强,单县君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保春,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魏国庆诉被告单县民政局、第三人刘保春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原、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国庆负担。审 判 长  张启玉审 判 员  谢国素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权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