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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异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建林,赵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异字第00013号案外异议人赵小红,女,汉族,农民。系本案被执行人李建林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学生。法定代表人付红芳,女,汉族,农民,系王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建林,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2015)凤翔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某诉李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即案外异议人赵小红在兴业银行西安某某某支行存款37587.95元(因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20066.03元)。案外异议人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以该款系自己打工积蓄,其与丈夫李建林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等为由,认为本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2015)凤翔执字第000556-1号冻结裁定书;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在兴业银行西安某某某支行存款37587.95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异议过程中,经多方协调,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就本次法院冻结款项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本次实际冻结异议人的存款,15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执行款,其余留给异议人作为其女儿上学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赵小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异议人赵小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会甫审 判 员  张宗让代理审判员  巨盼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