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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哈大路后石西村四组。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惠园东区X号楼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8XX**凯迪拉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