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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本院在执行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秦某某之夫刘某某开设的城固县汉白玉石材工艺厂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由于刘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与第三人刘某某达成出资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城固县汉白玉石材工艺厂所有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刘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向刘某某已支付了转让款,但双方没有对该厂财产权属及工商档案办理变更登记,刘某某对转让后的城固县汉白玉石材工艺厂享有50万元股权。刘某某去世后,被执行人秦某某对该股权享有继承权。本院依法解除了对城固县汉白玉石材工艺厂财产的查封,查封冻结秦某某享有城固县汉白玉石材工艺厂50万元的股权。现该厂亏损经营,无力抽资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城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碧 敬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覃 朝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