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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635-1号原告李华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陈蕃路86号。负责人张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已于2014年2月13日向平舆县公安局报案,平舆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对驻马店平舆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保险金被骗取案立案侦查的决定。因本案需以平舆县公安局的侦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文萍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文娟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