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苏州博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博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505号原告苏州博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西路1588号13幢205室。法定代表人还月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礼艳,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法定代表人蔡坤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博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博悦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3元,由原告苏州博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