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慕某、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某。辩护人戴晨灿,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翔,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及其辩护人李翔,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慕某明知他人要其代为销售的金色iphone6(64G)3部、金色iphone6Plus(16G)手机5部、金色iphone5s(16G)1部、白色三星N9109W手机2部、黑色三星A7009手机1部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除1部黑色三星A7009手机留作自用(价值2278元)外,仍帮助他人将其余价值人民币57532元的11部手机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被告人慕某销售的11部手机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除1部金色iphone6(64G)手机留作自用,仍将其余10部手机以人民币484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文文。被告人陈某、慕某先后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扣押的金色iphone6(64G)手机3部、iphone6Plus(16G)手机、白色三星N9109W手机各2部以及被告人慕某、陈某退出的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董某、李某、臧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入库单,物品价格鉴证意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慕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文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