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斌,张梦华,李志云,纪增奇,魏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156号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志斌,男,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梦华,男,隆尧县。被执行人:李志云,男,隆尧县。被执行人:纪增奇,男,隆尧县。被执行人:魏胜坤,男,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