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闫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闫孝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临沂市兰山区金坦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主任。被告闫孝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被告闫孝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绪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