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彦武与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武,林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武,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品官,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华,男,汉族,1960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董敏、沈宏杰,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彦武因与被上诉人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60元退还上诉人王彦武。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