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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与单相彬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单相彬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石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付夺夺,该公司保安部经理。被告单相彬。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单相彬侵害名誉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凤晖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