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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项上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项上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十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6644643-9。法定代表人何光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项上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大屋基社。负责人钱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项上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2元,减半收取3886元,由原告重庆联科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延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