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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秀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至4月10日间,被告人朱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矮车村委会樟木村其经营的小卖部门口,提供桌椅、赌具、茶水等,招引朱某乙、朱某丙、周某、曾某、朱某丁、蓝某、黄某、米某、朱惠勇等参赌人员用天九牌以“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甲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5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的亲属主动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朱某乙、朱某丙、周某、曾某、朱某丁、蓝某、黄某、米某、朱惠勇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建议对其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甲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朱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二、所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 燃审 判 员  冯卓明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钱桂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