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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行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永鹏、王丽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永鹏,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行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徐清敏,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宋永鹏,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宋永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人口征决字(2013)第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泌法行执审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及(2015)泌法行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并限期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永鹏在张家村分社的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丰信用社。账户:000000657929950200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文涛审 判 员  田永伟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