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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庆久、朱志全等与易生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久,朱志全,易生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朱庆久,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朱志全,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易生移,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全、朱庆久诉被告易生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久、朱志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原告朱庆久、朱志全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