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庆久、朱志全等与易生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久,朱志全,易生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朱庆久,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朱志全,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易生移,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全、朱庆久诉被告易生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久、朱志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原告朱庆久、朱志全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