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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