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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沙洋县十里铺镇水务管理站与黄芝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洋县十里铺镇水务管理站,黄芝家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沙洋县十里铺镇水务管理站,住所地沙洋县十里铺镇仙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全超,该站站长。被告黄芝家。委托代理人李玉林,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沙洋县十里铺镇水务管理站诉被告黄芝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9月1日,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十里铺镇水务管理站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洋县十里铺镇水务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李洪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