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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高成与龚华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成,龚华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吴高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学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华福,农民。原告吴高成诉被告龚华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高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喻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华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高成诉称:被告分别在承建维多利亚宾馆和固始县公安局大楼时,我为其干建筑木工活。被告累计下欠我工资款4000元整,并先后出具二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一分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原告为证明其诉求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欠条二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龚华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将其承包的固始县公安局大楼支模工作交给原告施工。在工程完工结算后,2007年1月29日被告龚华福为原告吴高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今欠到吴高成工资:贰仟元整龚华福07.元.23”。事后,原告经常向被告催要该笔工资款,均无果。庭审中,原告提出2006年龚华福将其承包的固始县维多利亚宾馆建筑木工活交给吴高成施工。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龚华福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今欠到吴高成维多利亚宾馆工资:实付3690.00元下欠2000.00元高德国龚华福07.元.29”。该笔工程款可能涉及高德国,原告申请要求撤回。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高德国和龚华福出具的《欠条》、对高德国和龚华福的欠条要求撤回的申请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欠条确定的还款金额归还原告工资款。庭审中原告提供高德国和龚华福出具的欠条,因涉及高德国,原告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工资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华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高成工资款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龚华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未未审 判 员  董志豪人民陪审员  李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