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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井祥与张怀孝、新疆青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974号原告:冯井祥,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新通集团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王小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怀孝,男,193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新通集团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第三人:新疆青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逄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井祥与被告张怀孝、第三人新疆青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冯井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冯井祥负担。剩余337.5元,退还原告冯井祥。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