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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卢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负责人李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卢练,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2614.4元,诉讼费1876元,执行费251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练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赵长虹助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