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金阿连、葛赛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金阿连,葛赛琴,葛金辉,金敬华,黄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金阿连。被执行人:葛赛琴。被执行人:葛金辉。被执行人:金敬华。被执行人:黄美丽。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金阿连、葛赛琴、金敬华、葛金辉、黄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金阿连、葛赛琴、金敬华、葛金辉、黄美丽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4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17508.21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阿连、葛赛琴、金敬华、葛金辉、黄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17508.21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2元,并支付执行���10688.7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金阿连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二期A3地块2幢101-201室的房地产已经由(2015)甬象执民字第334号案件在评估中;被执行人金敬华名下的房地产,申请人表示暂缓处置,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