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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解法强与王朝晖、仇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解法强。被执行人王朝晖。被执行人仇卫军。申请执行人解法强与被执行人王朝晖、仇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润金民初字第1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解法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仇卫军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单位协助扣划每月工资及每年绩效工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单位协助扣划每月工资及每年绩效工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单位协助扣划每月工资及每年绩效工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金民初字第1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文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