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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委托代理人:周仲献、张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江峰。委托代理人:陈义平。原审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田广伟。再审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天鸿审 判 员 许红叶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赵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