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家旺与杨忠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刘家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杨忠宝,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原告刘家旺与被告杨忠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刘家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