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钟子健与丘雪云、钟雨伦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子健,丘雪云,钟雨伦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钟子健,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罗宗晚,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丘雪云,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钟雨伦,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子健与被告丘雪云、钟雨伦共有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梁倚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韦晓瑜、人民陪审员莫继才组成合议庭。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办理补交案件诉讼费手续,逾期不补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倚志代理审判员 韦晓瑜人民陪审员 莫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