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罪犯项能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47号罪犯项能富,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以被告人项能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26日释放。陕西省紫阳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能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4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13日入监执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项能富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项能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项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项能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项能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项能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能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