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91-93号1-3层。法定代表人:韦勇章。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 斯审 判 员 陈锦堂人民陪审员 钟 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