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立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李旭东等与李立斌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立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李旭东,张练钢,李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立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现办公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旭东,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申请执行人张练钢。被执行人李立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立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李旭东、张练钢与被执行人李立斌股权转让合同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立钢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李旭东、张练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立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49,046.33元,执行费636元。但被执行人李立斌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立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2.3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