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41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组织机构代码56931929-4。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昆仑大道5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5152-9。负责人:杨保国,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李云德,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015-2.法定代表人:秦大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