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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ISA与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式会社ISA,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住所地日本。法定代表人:夏秀峰(大坂正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宁波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洪波,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与被执行人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