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ISA与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式会社ISA,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住所地日本。法定代表人:夏秀峰(大坂正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宁波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洪波,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与被执行人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铭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ISA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