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宫多会、宫多龙与宫多望、程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多会,宫多龙,宫多望,程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宫多会,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宫多龙,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上述二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多望,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蚌埠卷烟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前,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方,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宫多会、宫多龙诉被告宫多望、程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