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魏某某,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魏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