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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宝华诉赵风行、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周宝华。被告赵风行。被告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华诉被告赵风行、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华撤回对被告赵风行、李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5元减免3,345元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