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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勇,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宁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衍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