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与王守强、徐志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负责人张宝温,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贾鸿昌,男,汉族,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守强,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徐志见,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诉被告王守强、徐志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守强、徐志见的起诉。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辰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