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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5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臧×与王×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XX,王XX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5757号原告臧XX,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被告王XX,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XX诉被告王XX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臧XX称其与被告王XX继续协商,此次开庭无法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臧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毕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