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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继福与廊坊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福,廊坊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高继福。被告廊坊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韩秀英,职务经理。被告韩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福与被告廊坊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廊坊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英银行存款24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高继福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廊坊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韩秀英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