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咏昊与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咏昊,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901-00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军,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江咏昊因与被上诉北京众鼎康业石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7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咏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咏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咏昊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208元,财产保全费1823元,均由江咏昊负担(已交纳);鉴定费8790元,由江咏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208元(江咏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4元,由江咏昊负担(已交纳),余款2604元退还江咏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