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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德达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德达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幸福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黄维,经理。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耀,总经理。被告德州德达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26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才,经理。担保人黄维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公寓*号楼1门201.原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德达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德达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73万元整。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德达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黄维名下位于河西区台儿庄路与新围堤道交口西南侧海景公寓7-1-201房屋一套,证号为:津字第012615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宝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