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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洪秀、李香桂、王洪灵、高燕、高某与张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洪秀,李香桂,王洪灵,高燕,高某,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保字第134-1号申请人高洪秀,男,19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死者高某某父亲。申请人李香桂,女,193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死者高某某母亲。申请人王洪灵,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死者高某某妻子。申请人高燕,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死者高某某之女。申请人高某,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死者高某某之子。被申请人张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泰山民保字第1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磊驾驶的位于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