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苏州博莱科金属工艺有限公司、芦明亮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催字第37号申请人苏州博莱科金属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区。法定代表人芦明亮,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6号楼2007C。该分公司负责人杜晖。申请人苏州博莱科金属工艺有限公司因其所持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1030005224859505,票面金额为326755.76元,出票人为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四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苏州博莱科金属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