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仕芬、丘兆周等与丘运成、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陆川东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谢仕芬,农民。原告丘兆周(谢仕芬的孙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应泽,干部。被告丘运成,农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603023499号。被告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陆川东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温泉中路322号。法定代表人徐超谦,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三峰中路91号。代表人李游,经理。原告谢仕芬、丘兆周与被告丘运成、广西玉林市岭南交通集团陆川东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仕芬、丘兆周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1元(原告已预交2811元),由原告谢仕芬、丘兆周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文人民陪审员 吕健堂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