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塔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茂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766号。法定代表人:迟明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伊犁塔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巩留县巩留镇新一区139号。法定代表人:曾海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茂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冯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塔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茂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沙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伊犁塔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茂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098087.8元,执行费13380.88元。申请人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伊犁塔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茂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房产局无登记房产信息,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