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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3646-6。负责人万利,该公司区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由原告杨志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津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