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勾心忠,重庆俊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土家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酉法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