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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军、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军,刘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谢军,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刘萍,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2015年6月8日,本院受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军、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军、刘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谢军、刘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